前段時間生態環境部號召全國學習的浙江湖州“COD去除劑”案,最近又有新進展。
6月2日,該案件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最終判處被告單位長興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20萬元, 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承辦檢察官還表示,污水處理中投加“COD去除劑”已經對環境污染造成損失,目前他們已委托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進行評估,下一步擬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有期徒刑1年+罰款20萬
對于這次的“COD去除劑”案,浙江省湖州市非常重視。
表現之一是“提級管轄”。鑒于本案社會影響重大,且屬于新類型案件,根據法律及《湖州市檢察機關生態類刑事案件辦理細則》的規定,湖州市檢察院作出了提級辦理的決定。
表現之二是“實地查看”。受案后,以湖州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黃輝為主辦檢察官的辦案組審閱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實了全部案件事實與證據。5月13日,辦案組還對案發現場進行了實地查看、核實證據,并提審被告人夏某某。
表現之三是“兩長同庭”。開庭當天,湖州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黃輝親自出庭支持公訴,而湖州市中級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杜前則擔任審判長。檢察長、院長同時到庭,這在以往的案件中也不多見。
▼5月13日,辦案組對案發現場進行實地查看。圖片來源:湖州檢察發布
最終,經合議庭充分合議后,湖州市中級法院采納了市檢察院提出的全部量刑建議,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長興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20萬元, 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對于被告投加“COD去除劑”的行為,認定為了“污染環境罪”。
這是因為,根據2016年的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這里的“重點排污單位”,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應當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監控企業及其他單位。”
湖州市檢察院認為,被告單位長興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是湖州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購買并使用“COD去除劑”,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污染物,應當認定為污染環境的行為。
而被告人夏某某系被告單位生產經營的負責人,是對被告單位購買、使用“COD去除劑”以達到干擾自動監測設備起到決定、指揮、組織等作用的主管人員,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構成污染環境罪。
湖州中院黨組書記、院長杜前表示,“面對花樣不斷翻新的違法犯罪行為,我們也將堅決扛起‘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誕生地的政治擔當,用公正司法向環境污染‘亮劍’,用典型案例指引社會規范、引領環保風尚。”
“湖州檢察發布”也表示,本案中,公司和夏某某被判刑,并處罰金,這無疑具有警示意義,不僅是對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的一種嚴懲和威懾,更是對污水處理行業的一種警示和震懾。
承辦檢察官還表示,污水處理中投加“COD去除劑”已經對環境污染造成損失,目前已委托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進行評估,下一步擬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也就是說,被告單位面臨的經濟損失可能還不止法院判處的罰金20萬元,未來還會有公益訴訟的賠償。
而這一筆賠償,可能也是數額不菲的。公開信息顯示,今年“世界環境日”,上海高院剛剛發布了8個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其中某企業因違法超標排放VOCs造成環境污染,相關的替代性修復費用就高達1,500多萬元。
而去年11月,深圳市公布的一起公益訴訟案件,由于非法占用農用地,傾倒渣土致農用地被毀,最終也被判賠償損失和生態修復費用及支付鑒定評估費用389.69萬元。
源起“COD去除劑”
本案中,被告單位長興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為何會遭受如此嚴厲的處罰?最早其實也是為了“減少損失”。
原來,長興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是湖州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間,由于COD在線監測數據超標,該公司先后三次被行政處罰,累計罰款128萬余元。
為了“減少損失”,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在明知“COD去除劑”僅具有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無法實際降低廢水中COD值的情況下,該公司仍然先后7次從長興某化工有限公司購買“COD去除劑”。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夏某某親自或組織、指揮公司員工將“COD去除劑”非法投加到污水處理末端。
結果,到了2021年5月12日晚,湖州市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對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的時候,就當場查獲了違法投加行為。
經鑒定,該“COD去除劑”的主要成分為氯酸鈉,并不能真正去除水中COD,只是干擾在線監測設施測定過程,從而使測定結果偏低。
環保部門是如何發現這一違法行為的?原來,他們是通過網絡銷售記錄找到線索的。
去年1月,生態環境部公開通報了陜西神木“COD去除劑”案。隨后,湖州市公安機關和生態環境部門高度重視,立即采取了后續行動。
他們通過調查了解互聯網“COD去除劑”交易記錄的情況,并利用大數據分析的手段,挖掘購銷記錄,確認虛擬身份,先是順藤摸瓜,找出了湖州市涉嫌使用“COD去除劑”企業的線索。
在5條線索當中,有4條是企業正常使用的情況,排除嫌疑之后,公安機關把懷疑重點鎖定在了一家環保企業——長興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身上。
鎖定目標后,公安機關和生態環境部門又分析了該企業的生產和排污規律,決定把突擊檢查的時間選擇在夜間,也就是企業最可能使用“COD去除劑”造假的時間。
2021年5月的一天夜里,公安機關突擊檢查了該企業,結果一舉查獲了該企業涉嫌長期多次將“COD去除劑”非法投加到在線監測設施取樣口的事實。
▼公安機關和生態環境部門查獲“COD去除劑”案。圖片來源:網絡
隨后,湖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公安機關也對4名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2021年12月30日,長興縣公安局向長興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5月11日,長興縣檢察院報送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直到今年5月17日,湖州市檢察院以長興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向湖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6月2日,該案件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并作出了上述的判決。
事實上,在這起案件公開審理判決之前,生態環境部就號召全國學習“湖州經驗”了。
3月7日,環境部發布《關于學習借鑒浙江湖州破獲“COD去除劑”干擾在線監測數據案件經驗做法 持續提升生態環境執法效能的函》,號召各省區市生態環境廳(局)學習借鑒浙江省湖州市查辦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經驗做法,適應生態環境執法面臨的新形勢、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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